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兴安县**乡**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搭建“亿万家”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结算赌资并从中提成收取费用。三人商议后,由刘某某负责找需要洗钱的上游赌博网站,张某某负责联系搭建网站的技术员和管理客服,王某某负责推广“亿万家”平台并管理、发展代理、码商。后张某某联系到胡某某(另案处理),由胡某某负责发展、管理“亿万家平台”客服,同时胡某某联系陈某某(另案处理),由陈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到平台数据,筹备搭建好“亿万家”技术平台,并负责后期网络技术故障维护。2020年1月份,“亿万家”平台搭建好并投入运营。经统计,亿万家平台为违法犯罪上游平台结算资金流水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亿余元,平台总获利223万余元。
2020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唐维成为平台二级代理,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平台账户“蔚蓝-捕鱼达人1”利用支付宝支付结算共计4700元,通过平台账户“蔚蓝-捕鱼达人” 利用支付宝支付结算共计1562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平台数据流水、银行明细、支付宝账号交易流水、情况说明;2.证人廖某某、欧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作案地点、工具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分别为15667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