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829195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户,无业。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7日、2018年9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6月22日、2018年9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秦某某购买了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户房屋,后其购入麻将桌、麻将等将房屋改造为赌博场所。自2016年7月份以来至案发,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宋某某、马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按照每桌每小时10元的标准进行收费,共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扣押、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封晓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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