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村委**村,现住住昌吉市**花园东区**幢**单元**室。因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于2015年2月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位于昌吉市**路**家园的出租屋内,多次组织徐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人以麻将“摸通”、“斗牛牛”等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3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阳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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