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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2697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涉及管辖问题,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秦某某在乐清市利用“乐清麻将花”APP 里“茶楼”作为网上“赌场”,召集邵某某、钱某某、南某某等人以麻将方式赌博,并向每局大赢家抽取5元头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26日,赌场麻将赌博总局数为15607局,被告人秦某某共抽取头薪至少人民币7000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秦某某在乐清市北白象镇交通东路444号被抓获。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退赃七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钱某某、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抽头至少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能够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良宇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7774****。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记录表》各一份。

3.手机壹部(存于温州市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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