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号。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12月7日、2013年5月19日、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2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伍佰元、伍佰元、行政拘留二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在晋江市**镇**村仙塔山庄,伙同丁鸿彬(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闲聊APP聊天群“放牛班”提供赌博链接组织唐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经查,被查获时该闲聊APP聊天群有86个闲聊号,可查清的抽水获利为人民币6895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华为”牌FLA-AL10型手机1部。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华为FLA-AL10手机1部;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同案犯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闲聊APP聊天群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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