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年1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其经营的蚌埠市淮河路东升花园门口**旅社内,容留、介绍蒋某某有偿为金某某提供性服务。另查,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因容留、介绍卖淫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住院病历;
2.证人金某某、蒋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林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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