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9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乡**村**号。曾因强制猥亵行为,于2019年12月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将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夏某甲带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河边,之后将手伸进被害人衣服内抚摸被害人胸部、亲其嘴巴,予以强制猥亵。被害人父亲夏某乙在寻找被害人夏某甲的途中发现遂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秦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医院病历卡、电子证据提取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白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无其他涉案款物。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