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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抢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35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委**庄。200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2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携带开锁工具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大德公园篮球场边的停车位,其趁四周无人之际,用工具撬开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粤E8****的汽车门,将刘某某置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520元盗走。得手后,秦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刘某某发现并阻止,过程中,两人发生拉扯及打斗并摔倒在地,后秦某某就将盗得的3520元现金返还刘某某,并趁机逃离现场。破案后,从被告人秦某某处起获运动鞋一双、运动长裤一条、电动车一辆、挎包一个、开锁工具六个等物品。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娜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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