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96********,汉族,大专文化,培训机构教师,住长沙市高新区**小区**期**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镇**村**房**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6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因对被告人秦某某的女朋友杨某某为其拍摄的照片不满意,遂只支付了杨某某100元定金,未按二人事先约定付清余款300元,二人因此发生纠纷。被告人秦某某得知此事后,决定教训被害人李某某并要回拍摄费用。2018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纠集董某某(另案处理)、肖雄之等人,由杨某某以重新拍摄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长沙市岳麓区**附近的芦苇丛。被告人秦某某徒手对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胸部、眼眶等部位进行殴打,董某某则手握一把螺丝刀顶住被害人李某某的腹部对其进行威胁控制。尔后,被告人秦某某和董某某以被害人李某某拍照赖账为由要求其微信转账1200元至杨某某的微信账户,以己方未吃饭需支付餐费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转账500元至被告人秦某某的微信账户。得手后,被告人秦某某与董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与同案人系共同犯罪,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73111851、17352852014。
2、移送案卷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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