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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抢劫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2001091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年1月2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上午, 被告人秦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严某(另案处理)预谋对西安市益新中学学生实施抢劫。当日12时50分许,三人窜至西安市莲湖区铁塔寺路“米旗蛋糕店”门口。此时,恰逢被害人叶某某饭后返回学校路经此处,三人以解决其朋友与叶某某的同学之间矛盾为由将叶某某拦住,并逼迫叶某某进入铁塔寺路“米旗蛋糕店”东侧小巷。在小巷内,三人向叶某某索要钱财,韩某某持饮料瓶砸在叶某某面部,并持木棍继续对叶锦诚进行威胁,被打后叶某某将身上99元人民币交予韩某某。作案后,秦至臻等三人逃离现场并将所抢钱款挥霍。经诊断:叶某某为左眼钝挫伤、左眼眼睑皮肤擦伤,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某、白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同案被告人韩某某、严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5.提取笔录;6.视频光盘;7.鉴定文书;8.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99元,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另,被告人秦至臻抢劫未成年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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