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秦**,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香君东路凯帝花园*幢*单元*层东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6年9月28日曾**(另案处理)、秦**7次共向徐**、王**借款152万余元,另2014年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曾**、秦**向韩**借款2300万元,后徐**、王**、韩**多次向曾**、秦**催要,其二人拒不偿还,后徐**、王**、韩**将曾**、秦**诉讼至梁园区法院,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两份民事判处生效以后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秦**有能力偿还借款而拒不偿还,情节严重。
(2)秦**在曾**(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共五次雇佣黑社会组织人员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等人向徐*寻衅滋事,第一次,2015年6月份的一天,曾**安排秦**带领陈*、张**(外号:黄毛)等几个妇女到中濠国际项目部找徐*要钱,对徐*大喊大叫、辱骂逼徐*还钱;第二次,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曾**安排秦**带领陈*、张**(外号:黄毛)等几个妇女在中濠国际项目部徐*办公室对徐*进行辱骂、随地吐痰、乱翻办公室并撕扯徐*衣服腰带,不让徐*出去,一直持续至凌晨两点才离去;第三次,过了一段时间曾**安排秦**带领陈*、张**(外号:黄毛)等几个妇女在徐*办公室大吵大闹逼徐*还钱,维持一天;第四次曾**安排秦**带领陈*、张**(外号:黄毛)等几个妇女到天朝家园徐*家中闹事,辱骂徐*及其媳妇,并看见什么都拿都吃,在徐*家地板上随地吐痰、小便,并把鼻涕抹在徐*家中沙发和茶几上;第五次,曾**安排秦**带领陈*、张**(外号:黄毛)等几个妇女去徐*家闹事,徐*家中无人,他们在徐*家门上抹屎。每次结束后曾**、秦**发放陈*、张**(外号:黄毛)等几个妇女好处费每人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伙同他人采取辱骂、恐吓等手段多次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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