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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号(**村)B区1栋2303室。2020年5月29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郧阳区**镇政府签订合同,承建郧阳区**镇**村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工程。同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承接了该安置点的劳务项目,组织李某甲等13名工人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共拖欠上述工人工资共计70700元一直未偿还。2019年4月19日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秦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秦某某仍拒不支付,且隐藏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秦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陶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赵某某、徐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秦某某在承接郧阳区**镇**村扶贫安置点劳务工程项目期间,拖欠李某甲等13名工人工资共计70700元,经工人多次讨要并由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秦某某仍拒不支付,且隐藏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半,并处罚金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敬昌

                                 检察官助理:李紫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1式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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