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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69********,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号,住江苏省昆山市****菜场。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12月7日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赤城县公安局2019年5月16日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尹某某(已判决)与赤城县鑫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签订承包合同,以55万元的承包费承包赤城县鑫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赤城县雕鹗镇的327个蔬菜大棚。2017年5月至8月间,秦某某、尹某某在承包大棚种植蔬菜过程中共拖欠9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55685元,并在农民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二人于同年8月4日凌晨逃匿。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7年9月22日向二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支付。2018年12月1日,二人偿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赤城县公安局全部发放给农民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昆山市公安局代为羁押通知书、赤城县公安局拘留证、抓获经过、拖欠工资情况表、考勤表、工资表、工资发放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电话联系情况表、照片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报告、大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073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

2证人杜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等19人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同案犯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赤城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秋阳

检察官助理:吕念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菜场,联系电话1708506****;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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