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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66********,汉族,本科文化,系湖北**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街**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同年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区武湖农场*******经营湖北**健身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先后聘请陈某某等员工并约定按月发放工资。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以资金链断裂为由,共拖欠陈某某等14名员工的工资合计223691元钱。经多方协调,被告人秦某某承诺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员工工资,但到期依旧拒不支付员工工资。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16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秦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员工工资。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归案,仍旧拒不支付员工工资。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7月12日前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街**号,电话1880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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