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11963********,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宁江区**街**委,现住:宁江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9月4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诈骗,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诈骗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原市宁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西部土地整理期间,吉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业开发公司洮河农场两万亩分场进行住户房屋拆迁。2010年8月1日,时任吉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业开发公司洮河农场两万亩分场场长的被告人秦某某,被委托负责两万亩分场房屋拆迁补偿相关事宜,该农场采取由第三方承包该农场土地,将第三方土地承包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方式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至2011年9月9日,吉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业开发公司洮河农场两万亩分场先后收取第三方土地承包费合计人民币80万元作为该农场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支出。
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其受委托负责两万亩分场赔偿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该农场收到的解决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第三方土地承包费,用于其个人注册成立的吉林省**农业开发公司松原分公司在成立前后的水稻试验田项目费用支出,先后12次挪用第三方土地承包费合计人民币17.9999万元。后在被拆迁户的多次讨要下,被告人秦某某才于2013年9月、2014年1月先后两次代表吉林省**农业开发公司松原分公司将上述公款返还给洮河农场,并用于支付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齐某某、赵某某、薄某某、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谎称吉林**农业公司洮河农场所有并经营使用的1502号土地,为其从承包经营者处流转所得,以土地实际承包经营者的名义将上述地块土地面积共计5.4178万平方米承包给被害人郭怀真等人9年,收取土地承包费人民币2.1万元/公顷/9年,从被害人郭某某等人处骗得该地块土地承包费合计人民币11.37738万元,骗得钱款被其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钮某某、包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赃款共计人民币11.377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杨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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