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村**。因本案于2018年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2018年1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三次传讯不到案于2018年3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30日在鹿邑县高集乡被鹿邑县公安局抓获,并于2018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秦某某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抓获,并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秦某某被龙港市**,并于当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酒后行走在龙港上厂街路上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龙港上厂街21号、67号、56号、80号、106号、149号门口堆放着的纸张及龙港上厂街与育才街路口垃圾堆后离开现场,由于发现及时,火势被及时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的纸张损失价值人民币69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查获打火机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接受证据清单、发货单、出库凭证、医院病历材料、侦破报告、接警单详情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和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甲、郑某某、陈某某排、陈夏仙、王某乙、陈云汉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体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公共场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