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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 秦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县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xx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xx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xxx时许,在莒县陵阳街道于某某大棚地北头土路上,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因琐事引发争执,后被告人秦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于某某面部、将其摔倒后与其在地上翻滚抓扯,致被害人于某某左侧第5、6、7肋骨及右侧第3、5、6、7肋骨骨折,面部、颈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被告人秦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于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陵阳镇某村20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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