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褚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4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2020年4月7日凌晨,秦某某与赵某某同居期间,因琐事,秦某某将赵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人口信息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公证书、协议书、收到条、离婚证;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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