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伟,后更名为张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乡**村**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阜康市**村**农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在秦某欢家中饮酒时,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多次辱骂被告人秦某某,后秦某某从地上拿起一个空啤酒瓶砸向被害人杨某某头部,致被害人杨某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杨某某系生前头部被表面光滑且作用面积大的钝器打击造成严重的脑挫伤、硬膜下血肿、严重的脑水肿及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致死。
2020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XX州XX市XX村XX农场内被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并赔偿人民币共计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秦某欢、秦某超、杨某光等人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鑫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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