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6********,满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籍贯: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号,现住临西县盛世缔景**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4时30分左右,老官寨爱婴坊母婴店刘某甲(另案处理)与老官寨爱尚婴母婴店职工雷某某、秦某某因琐事在爱尚婴母婴店门前发生口角,后受害人刘某乙等人(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并与被告人秦某某发生打架,秦某某在与刘某乙打架过程中造成刘某乙两颗牙齿脱落。经临西县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刘某乙口腔牙齿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乙的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倪某甲、杜某某、续某某、赵某甲、洪某某、王某某、刘某丁、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刘某甲、倪某乙、刘某戊、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8.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20年0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临西县盛世缔景**号楼**单元**;
5.案卷材2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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