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76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8********,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北辰区**园**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2008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7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用餐后行至本市南开区白堤路家乐福停车场入口附近拨打电话,遇被害人谢某某无故推打,继而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将被害人拖拽至路边护栏处并以拳脚殴打其头面部,致其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鼻部、面部多处擦伤。后经法医鉴定,谢某某鼻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鼻部损伤遗留疤痕、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皮肤擦伤,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后经报警,被告人秦某某被赶至现场处警的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之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程
2018年9月13日
附:
1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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