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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山东省诸城市**小区北**养殖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与邻居张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秦某某返回家中取来一把尖刀,在二人住宅门前道路上,秦某某使用尖刀将张某甲面部、胸部捅伤。经扎兰屯市公安局鉴定,张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害。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乙、魏某某、马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活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随心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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