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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汽修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无固定住址。2019年3月31日,因伤害他人被城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到本市**路**修理厂找被害人李某某索要被拖欠的工资,二人因被告人秦某某的工资数额双方各执一词而发生口角,被在场汽修工人劝开,被告人秦某某便到该4S店对面**超市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再次返回4S店找被害人李某某交涉,交涉过程中二人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被害人李某某的左手臂捅了一刀,现场工友见状后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往自治区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包扎治疗后转入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经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 2019年4月1日7时34分死亡。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拉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某系因单刃类锐器刺击左上肢造成左肱动脉破裂,导致体内大量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李某某左手臂,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布仓觉

  其美罗宗

2019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一证通一本、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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