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许, 被告人秦某某在本村张某甲麻将馆因打麻将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口角,秦某某先动手殴打孙某某,双方引发肢体冲突,秦某某顺手拿起麻将馆的凳子殴打对方,造成孙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涿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肖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5、物证照片;
6、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赔偿协议及收条、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秦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双方已达成谅解赔偿协议,且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杨翔宇
2020年3月26 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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