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沧州市**小区,无业。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中午12时20分许,在沧州市**售楼处,被告人秦某某所在的售楼团队与陈某某所在的售楼团队因争夺客户产生矛盾,进而相互厮打,在此过程中,秦某某用拳击打陈某某头面部,致其左眼房角后退,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高某、滕某某、赵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7.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子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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