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铺**洞**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在本市**镇**村出租房门口洗菜时,被同在一处洗菜的邻居张某某溅到污水,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张某某老公易某某见状上前与被告人秦某甲理论,期间二人又谈及前段时间晾衣架和桌子的归属权问题,继而引发激烈争吵,被告人秦某甲儿子秦某乙闻声上前与被害人易某某夫妇推搡,被害人易某某将秦某乙按在洗衣台上,被告人秦某甲见状马上回到出租房内拿来一把菜刀将易某某手臂和小腿砍伤,后被秦某乙拦下并推走。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的损伤为四肢累计创26.6cm,左尺骨骨折,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其损伤已达轻伤程度。
2019年 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一出租房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易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收条、六查一联系、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秦某乙、张某某、秦某丙、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进松
检察官助理:陈琳艳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案卷2册、光盘1张、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和鉴定意见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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