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两人酒后回到湛江**有限公司员工宿舍保安室处时,因口角发生冲突,两人被值班保安拉开。在回到湛江**有限公司员工宿舍4幢6楼走道时,被告人秦某某又再与林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秦某某用拳头殴打林某某头部,导致林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家属赔偿林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5000元,林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CT诊断报告、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钟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指认相片;8.视听材料:记录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片段,执法仪片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3月19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599****。
2. 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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