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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因工作上的琐事到马尾区**村****号门*楼**房间找被害人谢某乙理论,双方在谢某乙的房间门口发生拉扯,后秦某某用拳头击打谢某乙的头部和腹部导致谢某乙受伤。经马尾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已支付被害人谢某乙医疗费用人民币19800元;双方已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被告人秦某某已全额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谢某乙的谅解。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马尾区亭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全省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谅解书复印件、收条复印件、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谢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榕马公鉴【2019】49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谢某乙受伤情况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亭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燕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联系方式:1588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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