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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地蓬莱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因琐事于2019年6月23日9时许,在蓬莱市**街道**小区门口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用菜刀将李某某砍伤,造成李某某左臂、左腕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所受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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