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1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1时许,在桂林市象山区苗圃路口唐记油茶店内,被告人秦某某因怀疑被害人黄某某用手机扫其微信****,继而2人发生打斗。打斗中,在该店门口处,秦某某手持该店内的板凳一张击打仰面倒地的黄某某的四肢,致黄某某的右腿髌骨骨折。经广西桂林市中医院诊断:******。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右髌骨骨折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桂青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辩认笔录、照片及现场图;5、司法鉴定意见书书及通知书;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芳

                                  检察官助理:廖奇松

2020年9月28日

附项:

1、被告人秦某某现关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1份;

4、案卷二册、证据目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