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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城区**村**组,住襄阳市襄城区**小区**栋**单元**室。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来到位于本区某某办事处某某城的黄某某家,欲找黄某某儿媳周某某索要债务。双方在黄家门口发生争执厮打,秦某某用脚踢黄某某胸部,致黄某某胸部受伤。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于2020年6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对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到本区张湾水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雅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住襄阳市襄城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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