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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88********,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塔哈镇**村**屯,现住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声称与其同事被害人刘某某长期存在矛盾,2019年8月13日0时30分左右,秦某某酒后回到其单位铁锋区**水泥厂,看到刘某某与同事在食堂打麻将,气愤之下,到食堂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将刘某某砍伤,造成刘某某头、颈、双上肢多发锐器伤的后果。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伤残九、十级。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菜刀两把、菜刀照片;

2. 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6. 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当即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雅男                                                                             

                      

                     2020年9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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