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刑诉〔2017〕61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49********,汉族,文盲,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于2017年10月31日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以来,巢湖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巢湖市柘皋河防汛治理工程。同年6月25日上午,该公司施工队接到巢湖市中垾镇政府通知,为确保防汛安全,要求拆除该镇东秦村抗旱沟临时围堰。当日,施工队开始拆除临时围堰时,被告人秦某某及其家人来到施工现场无故阻扰施工,在施工队已按秦某某要求恢复临时围堰原状并向其农田灌溉后,秦某某仍无理要求施工队予以赔偿。2017年7月11日,为了完成施工进度,施工队队长王某某迫于无奈支付秦某某人民币8000元。
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家中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津津
2017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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