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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村**号,住址**。2019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京******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村北150米处时,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宋某某、董某某、郭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发生碰撞,致宋某某、董某某死亡,郭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受伤。经认定,秦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秦某某对五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郭某某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怀朋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村**号,联系电话:1555058****。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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