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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1********,汉族,文化初中,务工,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秦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粤V1****号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华市村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秦某某在现场被民警带去审查。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8.4毫克每100毫升。经普宁市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等;5.检验报告、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李延兵

                                               检察官助理 张宇浩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处所: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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