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铁锤,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2002********,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快手”直播平台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在晋宁区昆阳镇某某学校门口打架。当晚23时许秦某某邀约胡某某、方某、张某某、魏某、李某某等人来到约定的打架地点,与周某某一方见面后双方发生争吵,因周某某一方人员过多,秦某某又邀约吴某某、魏某、张某来到现场,经过双方商量,由秦某某与周某某两人单挑解决,随即秦某某与周某某互相拳打脚踢,因秦某某打不过周某某双方停手后各自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勘验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邀约他人前来并参与打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丽
检察官助理:吴桐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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