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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滥伐林木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伙同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平地村2林班4小班、平地村3林班2小班的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面积为17公顷(255亩),总蓄积为14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钟剑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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