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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县******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或2015年,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侯某某、乔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黄张村西地一苹果园内,采用爆破的方法,盗掘一明清时代的古墓葬,盗得凤冠、手镯、朝珠、玉带等物品,后以22万的价格卖掉。

2020年5月12日,秦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崔家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到案经过;2.证人董某某、乔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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