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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秦某某(聋哑人),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2月13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秦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先后多次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东良小区、同康巷路边、万达广场附近等地,窃得他人电动车、电池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3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间,被告人秦某某先后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东良小区1号楼南侧、中国银行门口附近等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他人不同品牌电动车电池合计14块。经鉴定,被盗电池合计价值人民币930元。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同康巷路边,趁无人注意之际,从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窃得车胎1个。经鉴定,被盗电动车车胎价值人民币100元。

3.2019年8月20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师大泊客街,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他人雷迪森牌黑色踏板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0元。

4.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万达广场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永源牌电动车窃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电池等物品(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唐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飞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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