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50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木镇**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秦某某多次在中山市古镇镇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2020年3月27日中午12时14分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北侧对开摩托车停车位西侧路面,盗窃被害人程某秋停放于此的摩托车外卖箱内的4份外卖,后逃离现场;
2020年3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酒店门前路段,盗窃被害人梁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外卖箱内的2份外卖,后逃离现场;
2020年4月7日中午12时4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银行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芬停放于此的一辆宝绿色凤凰牌自行车,后销赃至何某隆经营的单车维修店;
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伙同杨某某(另处理)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村**栋对开停车位,盗窃被害人农某种停放于此的一辆粤J4****银色豪爵牌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古镇镇物价检查所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6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古镇镇**公园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盗窃的摩托车和自行车已缴获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农某种、王某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蕾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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