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3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9月2日13时许,爬窗进入被害人苟某某(女,42岁,四川省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层的住所内,窃取其放置于抽屉内的金项链一条、金珠一个及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363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9月2日13时许,撬锁进入被害人肖某某(男,54岁,四川省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层的住所内,窃取其放置于床上的现金若干及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65元)。
被告人秦某某后被查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赃款已损失,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芹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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