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生于199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9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华池县柔远镇**路出租房屋。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华池县**镇**路陈某某的出租屋内,将陈某某手提包内的身份证、一张尾号“2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尾号为“1121”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如家酒店住宿卡盗走,陈某某知道后,多次索要未果。9月2日晚上,秦某某又前往陈某某出租房屋,借用陈某某手机拨打电话,之后用陈某某手机登录自己微信,并通过陈某某的手机获取验证信息,将陈某某尾号“2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绑定至其微信上,并删除了验证信息。9月3日9时30分,被告人秦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充值功能将陈某某尾号为“2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万元充值到其微信零钱中占为己有。破案后,2万元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政治面貌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人秦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认罚,系初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帝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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