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小区**栋。曾于2019年2月14日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秦某某于桐城市新渡镇桃园路与松园路交叉口空地处盗窃被害人万某某的一辆棕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后于次日将其以700元出售给志彪车行。
2、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于桐城市新渡镇桃园路小广场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的一辆深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后将摩托车藏匿于桐城市新渡镇时代家园1栋屋后的空场处。
经桐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0664元。案发后,已由桐城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提取、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万某某、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檀苏桐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宿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