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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号。因犯抢劫罪,1994年12月9日被晋城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24日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 月10日9 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至**社区**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和焦某某放于收银台上的一部淡粉色VIVO牌X9手机和一部金色OPPO牌A77 手机盗走。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淡粉色VIVO牌X9手机价格为223 元、被盗的金色OPPO牌A77 手机价格为214 元。后秦某某将手机以13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旧手机的人。破案后手机未追回。 

 2 、2020年5 月18日中午,被告人秦某某至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银色VIVO牌X27 型号手机盗走。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的银色VIVO牌X27 型号手机价格为1602元。后秦某某将手机以300 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旧手机的人。破案后手机未追回。

3 、2020年5 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至**街**美容店,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成某某、刘某某放于收银台充电的一部蓝色华为牌10S 手机和一部白色美图牌M8手机盗走。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盗的蓝色华为牌10S 手机价格为952 元,被盗的白色美图牌 M8手机价格为147 元。后秦某某将手机带在身上伺机出售。破案后两部手机已追回后发还被害人。

 以上,被告人秦某某盗窃作案3起,盗窃手机5 部,鉴定价值3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秦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秦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羁押在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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