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87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现住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5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号院**单元楼下盗窃一辆电动车,之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该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勘验笔录;4.物证照片;5.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6.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院印)
2018年10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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