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9********,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5日因盗窃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凌晨2时许,秦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奔流街与春雷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的**酒城内,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5110元。
2.2020年8月15日凌晨,秦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主席像北侧**酒店内,趁前台服务员王某甲熟睡之机,盗窃王某甲放在前台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及抽屉内的现金2218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600元。
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徐 静
检察官助理:孙卫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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