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何某某(另处)相互邀约至昆明市西山区云纺商业城芙蓉虾棠门口处,将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联盟牌电动自行车盗窃。经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秦某某与何某某、尚某某(另处)相互邀约至昆明市呈贡区实验学校泛亚城邦小区外面人行道停放电动车位置,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黑色酷车联盟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后同日凌晨1时35分许,秦某某、尚某某、何某某三人骑着盗窃所得的红黑色酷车联盟牌电动车至呈贡区昆明高铁站南侧门岗旁路边人行道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丢弃于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世纪城垃圾中转站门口路边绿化带附近。
被告人秦某某盗窃三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500元。
上述被盗电动车中,黑色联盟牌电动车、红黑色酷车联盟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张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顾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的陈述;5.同案犯尚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价格认定结论书;8.辨认笔录及照片;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10.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11.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婷
检察官助理:金燕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