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乡**村13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8月4日14时许,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路**网咖100 号机位处,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张某某放在桌上的价值人民币4177元的Vivo Nex3s 手机一部。
破案后,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顾芳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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