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幢**室(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底至9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采用螺丝刀撬儿童摇摇车币箱盗窃币箱内钱币的方式,多次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渡口区等地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底至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秦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便利店盗窃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370元。
2.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秦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小区**百货店盗窃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6元。
3.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附**号**便利店盗窃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8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秦某某因盗窃被害人唐某某18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两次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范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奇
检察官助理:雷泞华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64053****。
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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