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大通区**镇**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号)。被告人秦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街**网吧**店开房住宿,期间盗窃8217房间内3台电脑主机的主板、显卡、CPU等配件。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20元。
2、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路**网吧**店开房住宿,期间盗窃501房间内5台电脑主机的主板、显卡、CPU等配件。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100元。
3、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秦某某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楼**网吧**店开房住宿,期间盗窃827房间内2台电脑主机的主板、显卡、CPU等配件。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97元。
4、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秦某某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道**电竞俱乐部开房住宿,期间盗窃8016房间内5台电脑主机的主板、显卡、CPU等配件。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扣押清单、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蔡某某、司某某、葛某某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
5.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58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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